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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在青岛代理记账中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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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新一年度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时间了,公司基本都会为在职员工投住房公积金,那么住房公积金在青岛代理记账中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青岛恒诚代理记账也有客户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下面来为您简单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事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青岛代理记账中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岁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您对上述问题还有想了解的地方,欢迎您前来青岛恒诚代理记账为您详细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