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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的股东的责任

作者:
青岛恒诚代理记账
青岛代理记账

首先最近比较关注的青岛代理记账的问题是,注册资金的印花税的缴纳认缴数还是按实缴数计算呢?根据国税发[1994]25号《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实缴数来缴纳。现在青岛恒诚代理记账回答关于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责任问题。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未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假设某老板成立公司时认缴100万,实缴20万,经营后亏损严重,负债150,申请注销公司,则老板需以认缴的100万来承担偿还负债责任。

企业无需“验资”,不代表股东可以任性出资。若股东未按章程约定足额缴付出资,则已按时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若企业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清算,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新《公司法》规定工商登记机关有相关的公示责任。公司自愿向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机关如实公示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工商部门会对企业抽查,若企业认缴期截止,银行账户与认缴金额不一致,会对企业进行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以上就是关于未实际出资的股东的责任,如果您对于青岛代理记账的其他问题有兴趣的话,欢迎您致电青岛恒诚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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