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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业务只能对公转账吗?

作者:
青岛恒诚代理记账
青岛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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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的业务之后,青岛代理记账的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可能会对收款方式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是否一定要对公转账,可以用现金吗?付现金符合“三流一致”吗?今天青岛恒诚代理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一、开发票一定要银行对公转账才行吗?

例如一个批发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购买材料,偶尔是用现金支付让对方“开发票”,而不是银行对公转账可否?然后再让对方开收据且盖财务专用章作为证明我方已付现金的凭证,如果不行,为何酒店行业就可以收现金开发票?我是问:开发票一定要银行对公转账才行吗,不能付现金吗?

其实双方间款项支付方式暂无税收相关文件进行限定。应税行为发生确认纳税义务时,销售方根据实际购买方的具体信息开具发票即可。

二、收取现金开出的发票是不是变成资金流不一致。因为不是通过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

发票三流一致指的是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这三流要一致。可是酒店行业一般开出增值税发票很多都是收取现金的。而不是根据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会不会变成资金流不一致?该怎么操作?

其实若酒店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应根据实际购买方的信息进行填写,若是现金支付而不是对公转账的,并不违背三流一致的原则。

三、取现金开出的发票是不是变成资金流不一致。因为不是通过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

例如一个批发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购买材料一般情况下,是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来支付货款,偶尔用现金支付让对方开收据且盖对方的财务专用章,可否?

其实,您款项支付方式不在我们规范范围,使用现金付款的,销售方也应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果您对青岛恒诚代理记账中发票业务感兴趣的话,欢迎您多跟青岛恒诚代理记账的专业会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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