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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费常见误区
青岛代理记账
对于餐饮费青岛代理记账公司对这方面有一些常见的误区,那么青岛恒诚代理记账为您总结几个常见的误区,以及正确的做法,希望对青岛代理记账的您有所帮助。 误区1:所有餐饮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正确做法:在企业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不同,不少青岛代理记账公司将餐饮费等同于业务招待费。其实,餐饮费是业务招待费的一种,但餐饮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案例: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列支“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列支“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列支“差旅费”; 4、组织员工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列支“职工教育经费”; 5、企业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列支“会议费”; 6、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列支“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列支“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列支“董事会费”; 9、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列支“影视成本”。 误区2:用餐后开具餐饮发票,必须开具发票清单 正确做法:餐饮服务行业的销售方可按商品编码307040100000000000(餐饮服务)开具发票,菜品中的清单无需通过税控系统清单开具,消费者可凭小票和发票一并作为税收凭证。 误区3: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抵扣 正确做法:差旅费中的餐费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因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除差旅费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会议费、董事会会费及其他相关成本中的餐费,均需要单独核算或单独列示。 以上就是对于青岛代理记账中餐饮费中常见的误区以及正确的做法,您是否大致清楚了呢?如果您对青岛代理记账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致电青岛恒诚代理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