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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发票怎么处理
青岛公司注册
近期有青岛代理记账的客户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也已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却接到国税局通这一张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让补交税款并移交稽查;对于青岛注册公司的企业收到了失控的异常发票,并通知让青岛公司注册的企业让做进项税额转出。这该怎么办呢?下面青岛恒诚代理为您简单说下。 首先失控发票是如何产生的呢,首先看下定义按照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票不按期报税,税务部门就会视同为失控发票。收票单位不知道收到的是失控票,通过发票认证从而抵缴了当期的销项税。只有出票方出了问题,才会找到受票方。 那产生的原因如下:纳税人开票没有按时抄报税;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纳税人丢失税控卡/税控盘等,导致无法抄报;纳税人虚开发票被发现并走逃,没抄报。 如果收到了失控发票,该如何处理呢?怎样才能减少损失呢? 第一种,开票方没有申报纳税。若受票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受票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失控发票),不管是否为善意取得,暂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那么,开票方如果为走逃(失联)企业,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就是一句空话,受票方抵扣进项税也就成了一句笑话。 第二种,受票方已申报纳税。如果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证明,证明该项业务三流合一,交易否真实,证据可以是购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银行转账凭证等。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所以,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才能适用不缴纳滞纳金的规定。 其实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且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找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是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的。 诉讼开票方,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一旦诉讼开票方,要求赔偿,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难以得到实际获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因此,对于企业这部分无法回收的债权经司法机关书面文件确认以后,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所以杜绝失控发票是何等重要,首先要做到;坚绝不购买发票,不虚开不虚抵;建立完善的风控系统,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先了解核实对方的身份、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比对二者是否一致。严格资金支付,购货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货业务进一步审查,并且取票后,查验发票信息。 以上就是关于青岛注册公司收到失控发票后如何处理,并且如何杜绝失控发票的办法,如果您对青岛公司注册,以及青岛代理记账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致电青岛恒诚代理。 上一篇青岛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如何填写下一篇长期“零申报”的后果 |